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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证人-12 (第2/2页)
此没有来往,由此可以得知,吴淑美证称李星在一百零六年四月以後曾经告诉所有卡啦OK店的人,包括兰雅玲,他是有配偶的人的证词,是出於捏造。 第三点、证人李星及叶罗莎都供称,因为叶罗莎担任导游,经常带团出国到东南亚或欧美等国,一个礼拜动辄出国三天到五天,所以才会没有发现李星与被告兰雅玲的婚外情。然而根据钧院向内政部移民署调阅回来的资料显示,叶罗莎在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至一百零六一月间,并没有出境资料,而且据叶罗莎国税局的所得资料显示,叶罗莎在民国一百零五年间并无来自通关旅行社的薪资所得,由此足证叶罗莎并未在旅行社上班,也不是导游,叶罗莎在法庭上所说的话都是虚伪不实。 综上所述,三位证人在钧院的证词均有重大瑕疵,证人的人格、信用皆有问题,所为的证述显然不足以作为被告兰雅玲有相J犯罪事实的证据,请钧院为兰雅玲无罪的判决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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